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条已修改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在汉江、丹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并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