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