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