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禁止利用裂隙、溶洞、渗坑、渗井,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隧道、桥梁等对水体有污染的建设工程,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