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

(三)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

(四)地震应急演练;

(五)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

(六)抗震救灾物资储备;

(七)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