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三)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四)地震应急演练;(五)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六)抗震救灾物资储备;(七)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