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