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调查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除采取国家规定紧急措施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协调社会力量提供援助;

(二)为运送抗震救灾物资、设备、救援人员和灾区伤病员的车辆提供免费通行等服务;

(三)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调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四)组织调配志愿者和灾区有能力的公民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并为其提供信息和后勤保障等服务;

(五)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等信息;

(六)组织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应急管理、地震、卫生健康等部门的通讯畅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