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可以依托现有消防或者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组建,也可以单独组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配备防护装备和救援器材,组织开展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