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四十四条有效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经抗震性能鉴定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一)重大建设工程;(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