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防震减灾新技术推广运用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