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年度防震减灾工作要求,结合本省地震活动趋势,提出全省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增加地震监测台网密度,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群测群防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