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对地震预测意见和有关异常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经评审后将地震预报意见和对策建议报省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形成的会商意见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