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防震减灾规划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震减灾规划编制的原则、内容和程序,应当遵守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

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明确重点项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