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三)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四)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五)定期对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

(六)营业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