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农业机械、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用动力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非道路用动力机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机械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