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交通运输大气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在用机动车应当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