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在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企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行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

省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公共平台,排污权交易应当通过交易公共平台进行交易。交易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排污权交易具体办法由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