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治理措施、监测要求等内容。
排污总量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污总量计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核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改造、完善环保设施等措施,落实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