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符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商业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信托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等创新金融产品,开展股权投资、债权融资、科技保险以及知识产权质押、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项目,引导激励市场化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