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在运行机制、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投资融资等方面探索创新,支持新型创新主体融合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在承担政府项目、引进和培养人才、投资融资服务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