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评估制度,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引导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分类制定绩效目标,建立健全差异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重点体现科技成果产出与应用、人才团队培养、科学技术服务等方面成效,评估结果作为机构设立、支持、调整、终止的依据。

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