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力度,建立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上市企业,落实国家和地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优惠政策,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人才引进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科技领军企业,可以运用财政资金予以相应的奖励或者补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