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指定机构承担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司法所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