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