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