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公开和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规划,推进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化技术,推进行政执法信息与行政执法监督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