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对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评、案卷评查、典型案例等进行分析、研究,并将监督情况或者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活动,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监督结果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评估范围,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法治政府建设、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