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受法律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标准,划定当地气象台站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涉及已建气象台站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