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以资助、技术转让等形式参与本省气象事业建设,加强气象学术合作和交流。外国组织、个人单独或者与国内有关部门、个人合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气象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接受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管理。在气象活动中,所获得的气象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