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第二十一条有效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人事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互相配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