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执法机关的罚没处罚实行监督,可以依法撤销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超越权限制定的有关罚没处罚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超越权限制定的有关罚没处罚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