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没收入的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拍卖物品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后拍卖。严禁任何机关和个人采取调换、私分、压价、内部选购等手段处理罚没物品。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对罚没物品的拍卖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