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拍卖物品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后拍卖。严禁任何机关和个人采取调换、私分、压价、内部选购等手段处理罚没物品。

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对罚没物品的拍卖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