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执法机关没收、扣押、查封财物时应制作清单,载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退还扣押、查封的财物时,当事人应凭单验收,扣押财物丢失、损坏的,执法机关应负责赔偿。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