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执法机关应当设立罚没收入财务帐册,建立罚没收入的保管、交接和结算对帐制度。罚没收入的结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并在地方财政决算中予以反映。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