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没收入的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执法机关应当设立罚没收入财务帐册,建立罚没收入的保管、交接和结算对帐制度。罚没收入的结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并在地方财政决算中予以反映。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