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八条有效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或者重建。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