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从事喀左陈醋生产,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以高粱、小麦、麸皮等为原料;

(二)以麸曲或大曲为糖化发酵剂,采用传统复式糖化、酒精发酵、固态醋酸发酵、淋醋等特殊工艺,在特制的密闭容器中陈贮半年以上;

(三)产品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喀左陈醋地方标准;

(四)生产场所及其环境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和卫生要求;

(五)产品包装和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和产品标准。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