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陈醋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发改、市场监管、工信、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喀左陈醋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互相书面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