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