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