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预防家庭暴力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并督促建议事项的落实。有关部门、单位不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