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等协助执行时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处置,依法进行调查取证、采取紧急安置措施或者给予其他处理,并将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通知人民法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