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临时庇护场所应当及时接收家庭暴力受害人,并做好下列工作:(一)提供食宿救助,做好安全防护和隐私保护工作;(二)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应当给予适合其年龄、智力、心理的照顾;(三)协调医疗、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提供相应服务;(四)提供其他救助服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