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基层妇联组织应当对收到公安机关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做好查访记录。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