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下列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帮助: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胁恐吓等原因而无法报案的人。

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