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职责,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增强未成年人反家庭暴力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家校共建活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尊重未成年人人格,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