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前期策划、现状评估、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后期运营等事项。

鼓励具备规划设计、改造施工、物业管理、后期运营等能力的市场主体,作为实施主体依法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