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