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统计调查制度,强化协调机制,形成统计合力,掌握省内科学技术活动基本情况,完善统计指标和统计方法,对全省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水平和绩效等进行统计监测和分析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科技创新主要统计指标。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制度。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创新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向项目主管机构提交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