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人才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优化收入结构,建立工资稳定增长机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和荣誉激励。鼓励国有企业对科技创新人才实行市场化薪酬制度,事业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人才可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对聘用的科技创新人才可以按照规定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薪酬方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