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本省应当围绕重大科学前沿、重大科技任务和重大科学工程,布局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加强科研基础条件支撑。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完善服务保障机制,支持实验室开展战略性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支持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