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创新主体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对于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在项目、资金等方面按照规定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